(2017)陕0112执20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天波与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波,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025-1号申请执行人赵天波,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天波与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天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2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4149.7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74149.7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赵天波,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民初825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敖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