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信相桂与信广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相桂,信广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688号原告:信相桂。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宝丰,与原告系父子关系。被告:信广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相桂与被告信广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相桂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相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增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