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春根、分宜县杨桥镇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春根,分宜县杨桥镇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执保44号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毓秀东大道259号。法定代表人:周斌,该行董事长。被告:钟春根,男,196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告:分宜县杨桥镇煤矿,住所地:分宜县杨桥镇观光村。法定代表人:钟春根,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春根、分宜县杨桥镇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钟春根、分宜县杨桥镇煤矿的银行存款贰佰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钟春根、分宜县杨桥镇煤矿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钟春根、分宜县杨桥镇煤矿的银行存款贰佰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钟春根、分宜县杨桥镇煤矿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爱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简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