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其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其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050号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表人:黄志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昭霖,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邓其君,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其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其君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美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