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庆龙与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龙,张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871号原告:胡庆龙,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张茂,女,199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龙与被告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庆龙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庆龙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庆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庆龙负担。审判员 熊 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