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55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55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2777号,组织机构代码72079361-9。法定代表人:高启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宝生,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春秋东路科创楼3号,组织机构代码74453466-2。法定代表人:孔振,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终3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5159.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秋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