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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7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成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524号被执行人张成宇,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申请张成宇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2刑初1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4-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庆成审判员刘俊喜代理审判员赵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刘咏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