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执行廖祥德、梅颂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廖祥德,梅颂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22号申请人执行廖祥德,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农民,住江西省寻乌县。被执行人梅颂高,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祥德与被执行人梅颂高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梅颂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廖祥德欠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150元及执行费2900元。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至今,被执行人梅颂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梅颂高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梅颂高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廖祥德到庭约谈,责令申请执行人廖祥德在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梅颂高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廖祥德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梅颂高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月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曾宪章书 记 员 李兴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