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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祖彪、汪长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祖彪,汪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陈祖彪,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执行人:汪长青,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陈祖彪与被执行人汪长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1003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祖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长青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扣留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21916元(其中劳务费117600元、案件受理费2652元、申请执行费1664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