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百虎与余小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百虎,余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郭百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小荣(又名余孝荣),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余小荣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百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65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小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余小荣处执行回案款2055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郭百虎,剩余部分案款申请执行人郭百虎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