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郜完根、郜铁梅、郜腊梅与李福元、杜改枝、李汇锋、董文文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完根,郜铁梅,郜腊梅,李福元,杜改枝,李汇锋,董文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509号原告:郜完根,男,1952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系死者温花之夫。原告:郜铁梅,女,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系死者温花长女。原告:郜腊梅,女,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高平市,现住晋城市城区。系死者温花次女。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红荣,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元,男,1958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被告:杜改枝,女,1961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系李福元配偶。被告:李汇锋,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系李福元儿子。被告:董文文,女,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系李汇锋配偶。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彦,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郜完根、郜铁梅、郜腊梅与被告李福元、杜改枝、李汇锋、董文文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郜完根、郜铁梅、郜腊梅对高公(河)终止决字[2017]000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有异议并提出重新审查申请,现该异议申请未作出最终审查结果,原告以该审查结果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完根、郜铁梅、郜腊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郜完根、郜铁梅、郜腊梅负担。审 判 员 申占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郭慧龙书 记 员 张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