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19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94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某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郑某,老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萌人民陪审员 张秀玲人民陪审员 张连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卢聪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