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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19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94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某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郑某,老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萌人民陪审员  张秀玲人民陪审员  张连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卢聪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