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平与被执行人寇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平,寇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平,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新城区永益村10号。被执行人:寇大伟,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陕西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碑林区仁厚庄北路6幢2单元2060室。申请执行人张小平与被执行人寇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寇大伟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恢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