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广华、李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华,李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716号之一申请人:刘广华,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李江峰,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刘广华与被执行人李江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2)铜官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江峰正在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江峰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耀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