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攀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攀,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捕前住石家庄市正定县。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1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6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攀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冀0105刑初4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攀曾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石家庄火车站行李房工作,2013年5月份辞职。1、2015年2月的一天��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党家庄小区,被告人张攀冒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站铁路职工,以借钱购买团体火车票为名,诈骗陈某现金5000元。2、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攀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明珠街腾跃汽修厂内,再次以借钱购买火车票团体票为名诈骗陈某20000元现金。3、2015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攀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腾跃汽修厂内,用一张假《运输合同解除协议》作抵押,以借钱为名诈骗陈某20000元现金。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攀供述、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庄某、吴某、黄某、孙某、赵某证言、辨认笔录、工作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运输合同解除协议、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分局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其中:被告人张攀2016年4月27日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第一次大概是在2015年前后,在陈某车上,车当时停在党家庄小区附近,我向陈某借了现金5000元,当时没有书写借条;第二次,大概是2015年9月份,在石家庄市明珠公园西侧的街上的一家汽车修理厂,该修理厂是陈某朋友开的。我一共向陈某借过多少次钱,我记不清了,反正一共是45000元。所以,在汽车修理厂我给陈某书写了一张借条。”被害人陈某2016年3月17日安机关询问笔录:“2015年2月份(春节之前)的一天,我和张攀一起在党家庄新区16栋1单元303室打牌,相互聊天时张攀对我说:‘有朋友让我帮忙买团体票,手头钱不够,你借给我5000元,救救急!’一开始我不想借给张攀钱,张攀可能是看出来了,张攀对我说:‘你怕什么?我有正式工作单位,有固定的工资,你还怕我跑了啊!’而且还拿出《工作证》让我看,并且说:‘我可以把工作证押给你’,我觉得经常在一起打牌,比较熟了。再说张��是铁路职工,有固定的工作单位,不至于骗我5000元吧。我就借给了张攀5000元现金。202015年9月24日,张攀到新华区明珠街付33号腾跃汽修厂找到我。张攀对我说‘我给别人买团体火车票,钱不够,你再借给我20000元,用几天,到时和那5000元一起还给你。’当时我身上的钱不够,就向该气修厂的孙某借了1000元,凑了20000元借给了张攀。2015年9月27日(农历八月十五)张攀再次找到我说:‘要帮朋友买团体火车票,需要20000元的现金。’张攀拿出一张《运输合同解除协议》让我看,张攀对我说‘我不是没钱,我把钱都投资了,三天之后,咱们一起去保定长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拿钱,我把协议和工作证都押在这儿。’我就相信了张攀,又借给了张攀20000元。”证人孙某2016年5月8日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上午,当时陈某在我的汽修厂修车。张某来我的汽修厂找陈某。在我的办公室张某找到陈某后,张某对陈某说:‘我帮别人买团体火车票,钱不够,你再借给我两万元,就临时借用几天,到时和我以前借你的那五千元一起还给你。’当时陈某去车上拿了钱,陈某拿的钱不够,陈某还找我借了一千元,凑够了两万元钱,给了张某。张某拿了钱就走了。大概过了三、四天,正好是中秋节(2015年9月27日),张某又来到我办公室找到了陈某,张某还是和陈某说,帮人购买团体票,钱不够,想再借陈某两万元钱。陈某可能是不想借给张某钱了,就问张某,你到底什么时候才能还我钱?有没有准儿?张某就拿出一份《协议书》和他本人的《铁路职工工作证》给了陈某,张某对陈某说:‘我不是没钱,我把钱都投资了,你看,协议上还有十几万元呢,三天之后,咱俩一起去保定拿钱,我把协议和工作证都押给你’陈某就同意了,陈某就出去到车上拿了两万元现金给了张某”。“张攀,男,40岁左右,自称在火车站上班,我听陈某叫他张某,穿着一身铁路制服。”证人庄某2016年3月29日在石家庄站行装车间的询问笔录:张攀的铁路工作证肯定是假的,不可能是真的,因为张攀根本就不是铁路职工,所以这个工作证肯定是假的。因为张攀根本就不是正式铁路职工,所以不可能给张攀发铁路职工制服。张攀就没有资格穿着铁路职工制服,如果张攀穿着了铁路职工制服,肯定是在冒充铁路职工。证人赵某2016年5月8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陈某、张攀都在我开的棋牌室打麻将,晚饭时,客人打完牌后,先后都走了。就剩下我、张攀、陈某了,在客厅里,张攀对陈某说‘我帮朋友买团体票,手头钱不够了,你借给我五千元,救救急!’陈某可能是不想借给张攀钱,张攀又对陈某说‘你还怕我跑了啊!我有工作又有工资的。’而且张攀还拿出了他的《铁路职工工作证》给陈某,要把《铁路职工工作证》押给陈某,坐在客厅的沙发上的陈某从上衣内兜里拿出5000元现金给了张攀。”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攀辩解称,其是借的钱,没有诈骗,总数是23000元,但是打的条是45000元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攀系初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故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攀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攀向被害人陈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原审被告人张攀上诉提出:认定其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证据同一审。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上诉提出指控其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的理由,因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书证材料等证据均能证实其冒充铁路职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主动交出财物,故被告人张攀犯诈骗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对张攀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