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付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634号原告王某某,男性,汉族。被告付某,男性,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性,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5-02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刘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