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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文艳与李修树、张翠英等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艳,李修树,张翠英,曹益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921号申请执行人唐文艳,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修树,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翠英,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曹益嘉,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文艳与被执行人李修树、张翠英、曹益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通过司法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