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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96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扬中市昊天家庭农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扬中市昊天家庭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2行审96号申请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扬中市江洲西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殷新华。委托代理人陆洲。被申请人扬中市昊天家庭农场,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普济村。经营者王云。自2015年12月开始,被申请人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扬中市三茅街道普济村土地建设房屋用作休息大厅。2016年9月,申请人接群众举报反映该起违法行为,于当月18日开始进行初步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已建成两栋砖混结构用房。2016年9月30日,申请人立案受理。经现场勘测和调查,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总面积为534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共为251平方米。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现状图,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全部为耕地;又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不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全部为基本农田),其中被申请人所建的房屋全部不符合规划。2016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6年11月8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6]084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在扬中市三茅街道普济村非法占用的534平方米土地;2、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251平方米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人民币1602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2017年5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请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退还在扬中市三茅街道普济村非法占用的534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251平方米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人民币1602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扬国土资监罚[2016]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春华审判员  王祥远审判员  张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