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佩英、唐定新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佩英,唐定新,吴玉秀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佩英,女,1942年6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原住贵州省贵定县,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玉秀,女,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原审原告:唐定新,男,1965年6月1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系被上诉人吴玉秀之夫。上诉人曾佩英因与被上诉人吴玉秀、原审原告唐定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一审重审时确定由败诉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曾佩英。审判长 熊元伦审判员 王 锦审判员 陈福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