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董宾与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宾,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353号申请人:董宾,无职业。被申请人: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理人:李宝林。申请人董宾诉被申请人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董宾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在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的工程款187000元予以查封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的工程款187000元。案件申请费1455元,由申请人董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此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庆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胥少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