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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承刚王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承刚,王海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861号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渝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41911W。法定代表人:刘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琼,女,系原告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娅,女,系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承刚,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王海超,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承刚、王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