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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筱兰与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筱兰,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金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王筱兰,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河桥南1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丁好良。被执行人:鹤壁市金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山金太阳幼儿园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凤梅。本院在执行王筱兰申请执行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豫0611民初17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11民初17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