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正全、席龙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正全,席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刑终91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正全,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席龙,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捕前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正全、席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川04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正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席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郭正全、席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元。原审被告人郭正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正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正全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正全撤回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仁寿审 判 员 曹 宇审 判 员 李仕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蔡 明书 记 员 李洁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