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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诗丹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联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诗丹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联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诗丹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志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凤,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鸽,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联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钟伟杰,经理。上诉人佛山市高诗丹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诗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联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2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高诗丹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联睿公司诉请其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方即联睿公司住所地,则联睿公司住所地法院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联睿公司的住所地为佛山市顺德区,不在佛山市禅城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高诗丹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和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故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方即联睿公司住所地,联睿公司住所地法院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联睿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顺德区,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高诗丹公司主张有理,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高诗丹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其工商登记住所为佛山市禅城区,故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高诗丹虽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但并未举证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启明审 判 员  黄延丽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甘嘉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