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明诉肇州县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肇州县人民政府,吕希泽,大庆高新区兴利澳玛家具专卖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6行初15号原告高明。被告肇州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吕希泽。第三人大庆高新区兴利澳玛家具专卖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诉被告肇州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明负担。审判长 程雪飞审判员 许维生审判员 刘宏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雅文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