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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抗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涟源市源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文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涟源市源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文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抗15号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开发区科技楼6楼213房。法定代表人:罗振仁,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涟源市源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人民东路五马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曾慈庭,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石文和,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诉人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涟源市源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文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民再18号民事判决,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湘检民(行)监[2017]4300000003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程审判员 阳勇军审判员 文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