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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燕与李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李九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610号原告:陈燕,女,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李九根,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陈燕诉被告李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陈燕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 判 长  聂学文审 判 员  罗花瑛代理审判员  李海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