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燕与李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李九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610号原告:陈燕,女,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李九根,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陈燕诉被告李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陈燕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 判 长 聂学文审 判 员 罗花瑛代理审判员 李海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