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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初7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世新与黄为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新,黄为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6民初7976号申请人:李世新,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黄为鸿,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原告李世新与被告李振宁、黄为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黄为鸿名下位于海口市××道房的房产。原告为此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险金额为240000元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为其保全事项提供相应担保,其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为鸿名下位于海口市××道房的房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李世新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韦庆忠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周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