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尚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尚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167号原告: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国银行南侧联成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季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来,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尚士,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尚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施金鹏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