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生国、赵开生与张宏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开生,刘生国,张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赵开生,男,汉族,1962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011962********,无固定职业,暂住第六师五家渠市家乐旅社。申请执行人刘生国,男,汉族,1968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011968********,无固定职业,暂住第六师五家渠市102团14连。被执行人张宏武,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21977********,无固定职业,住第六师土墩子农场西泉绿洲养殖合作社。本院在执行赵开生、刘生国与张宏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开生、刘生国向我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裴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