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宋旭与温士娴、宋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旭,温士娴,宋羽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795号原告:宋旭,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温士娴,女,193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宋羽,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宋旭诉被告温士娴、宋羽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