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白城市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一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一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466号原告:白城市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钢,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一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一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城市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减半收取19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刘 昕人民陪审员 张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