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洪泽、金岩、李刚、刘仁忠、郭卫红、刘晓芳、张树彬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洪泽,金岩,李刚,刘仁忠,郭卫红,刘晓芳,张树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712号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洪泽,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生,住东丰县。被告金岩,女,汉族,1981年3月4日生,住东丰县。被告李刚,男,汉族,1966年3月8日生,住东丰县。被告刘仁忠,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生,住东丰县。被告郭卫红,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生,��东丰县。被告刘晓芳,女,汉族,1971年6月7日生,住东丰县。被告张树彬,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生,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泽、金岩、李刚、刘仁忠、郭卫红、刘晓芳、张树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付),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杜景伟二〇��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卜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