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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马蟒申请执行武中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蟒,武中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301号申请人马蟒,男,1977年12月2日生,回族,云南省武定县人,住XXXXXX。被执行人武中顺,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X。申请执行人马蟒与被执行人武中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武中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武中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邝文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宗华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同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   丽   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赵   忠   正书 记 员 李   梦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