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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素梅、张贵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素梅,张贵林,李玲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139号申请人白素梅,女,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申请人张贵林,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李玲君,女,1957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07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白素梅、张贵林与李玲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玲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偿还申请人白素梅、张贵林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14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冀0107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贾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