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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利与被执行人张安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利,张安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利,又名张国力,男,1968年7月24日生。被执行人张安晋,男,1958年3月5日生,汉族,交城县人。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112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安晋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安晋在交城县公安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安晋的工资款225500元,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扣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闫晓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