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洪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洪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771号(2017)吉0194民初771号之一原告: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天泽大路1788号1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马力,执行董事。被告:王洪海,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购买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洪海名下坐落于净月.上城A1-2幢2单元x号(面积64.41平方面、合同编号x)房产房籍;二、查封原告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净月.上城A2-28幢3单元x号,面积116.43平方米的房产房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洪波人民陪审员 陈玉泉人民陪审员 胡秀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