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俞茂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俞茂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979号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俞茂良,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俞茂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俞茂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