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王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王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641号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南环路二干渠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17806620负责人王磊,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靳文涛,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海燕,女,汉族,1981年4月29日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诉被告王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延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武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