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8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山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中山铸业有限公司,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865-1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山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山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主动将全部案件款205062.2元(含执行费2639元)转入本院银行账户中,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山铸业有限公司,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1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