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九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九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39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九棋,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1986年11月因扒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989年4月9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九棋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九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凌晨5时,被告人陈九棋伙同一名叫“陈某”的男子(在逃)骑一辆摩托车来到南昌市文教路“龙剑网吧”对面人行道,“陈某”用一根自行车撑脚将被害人高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前轮碟刹锁撬开,陈九棋将电动车推至巷子中,“陈某”继续搭火通电后,由陈九棋将电动车骑行盗走。经鉴定,被盗雅迪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996元。2017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本市西湖区付家坡巷子里将被告人陈九棋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九棋的爱人赔偿了被害人3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九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天网视频资料,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陈某的在逃证明,被告人陈九棋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九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九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九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九棋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九棋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陈九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九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益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艳芳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