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666号原告:付某某。被告:胡某某。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