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666号原告:付某某。被告:胡某某。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