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阳小军与阳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小军,阳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333号原告:阳小军,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阳润,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阳小军与被告阳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阳小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交纳13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小军负担。审判员 左庆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