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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轩付强与侯美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轩付强,侯美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946号申请执行人:轩付强,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被执行人:侯美航,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本院执行的轩付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25出的(2016)黑0129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侯美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轩付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美航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跃雷审 判 员  郑玉琴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