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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梅庆与魏小成、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庆,魏小成,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74号申请人:梅庆。被执行人:魏小成。被执行人:陈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庆诉被告魏小成、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梅庆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魏小成、陈芳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14万元,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梅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小成、陈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党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