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梅庆与魏小成、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庆,魏小成,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74号申请人:梅庆。被执行人:魏小成。被执行人:陈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庆诉被告魏小成、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梅庆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魏小成、陈芳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14万元,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梅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小成、陈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党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