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发勇与朱丽芬、黄献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勇,朱丽芬,黄献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149号原告:张发勇,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宾、林春梅,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丽芬,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黄献地,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张发勇与被告朱丽芬、黄献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张发勇变更诉求为判决被告朱丽芬先行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0000元,并由被告黄献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丽芬、黄献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发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发勇撤回对被告朱丽芬、黄献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发勇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苏玉 茹)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