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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诉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145号原告:梁某,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被告:常某,男,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梁某诉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梁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苏漫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