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张衡、崔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衡,崔建,韩海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900号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65号。法定代表人:王泽劲,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言芳,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衡,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崔建,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韩海蒂,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万丽富德广场**层。负责人:王焕峰,总经理。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告张衡、崔建、韩海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审判员 刘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伟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