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第三人黄某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黄某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174号原告:黄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江,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人:马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单位职员。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人:曹某某。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责人:魏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慎,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林,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某乙。本院受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第三人黄某乙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黄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三人黄某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黄某甲撤回对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三人黄某乙的起诉;二、黄某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王双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郡玉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