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楚文龙、高志红等与云南旭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文龙,高志红,云南旭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窦旭超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82号原告:楚文龙,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县。原告:高志红,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县。被告:云南旭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12100067663。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大商汇商贸中心**幢第*层804。法定代表人:窦旭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窦旭超,男,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城区。原告楚文龙、高志红诉被告云南旭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窦旭超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楚文龙、高志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文龙、高志红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文龙、高志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楚文龙、高志红承担。审 判 长 张晓伟人民陪审员 李云川人民陪审员 张宝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含柯 搜索“”